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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季报的通知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5-01-28
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季报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相关业务数据统计工作,增强建筑业企业统计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管理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季报(以下简称:季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季报的组织实施 省厅负责全省季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建筑企业的季报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省厅建筑监管处负责省直建筑企业季报的督报与审核工作。 二、季报范围、报送时间和内容 (一)范围:凡注册地在我省,并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总承包及承包资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季报。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不需上报,只取得预拌混凝土承包资质企业可向报表审核单位提出不需上报的申请。 (二)报送及审核时间:建筑企业上报季报报表的时间为每个季度季末*后五天,如遇周末或假期,往后顺延(下同)。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均按企业实际产生的数据或合理预估数上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结束后五天内审核完本地当季报表。省厅于季末十天后审核汇总全省季报数据。 (三)报送内容: 1、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见附表1); 2、典型工程情况: (1)签订大型工程合同情况(总承包项目合同额大于3000万元、承包项目合同额大于1000万元)(见附表2),如企业填报表1中“新签合同额”指标超过1亿需填报此表; (2)开拓省、境外建筑市场情况(见附表3、4)。 三、季报管理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和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季报管理,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报表审核和填报工作。建筑企业填报的季报数据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不瞒报、漏报和虚报,季报报表应当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签后方可上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及时上报、漏报、瞒报和虚报等的企业,纳入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连续两年未上报季报的建筑企业进行资质条件核查,并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及时清出建筑市场。 附件:1、建筑业企业季报报表 2、本季新签合同项目基本情况表 3、本季在外省完成项目基本情况表 4、本季在境外完成项目基本民情况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印发 附件1: 建筑业企业季报报表 (企业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本季新签合同项目基本情况表 (总承包合同额大于3000万元、承包合同额大于1000万元项目)
附件3: 本季在外省完成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件4: 本季在境外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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